新民法典婚姻法新规定
1. 离婚冷静期 :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。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,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2. 离婚损害赔偿 :因重婚、与他人同居、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。
3. 婚姻无效的情形 :包括伪造、编造、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。
4. 彩礼返还 :符合以下情况并查明属实的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返还: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5. 父母出资购房 :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当事人结婚后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依照约定处理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。
6. 生育权 :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7. 子女抚养 :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子女已满八周岁的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8. 子女改姓 :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。
9. 婚姻无效的判定 :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;一方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平等、和睦、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,婚姻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,并在遇到纠纷时依法维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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